问题:还建房和自用房税收猫腻多,税务机关如何去发现和认定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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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目前,在房地产开发中,以拆迁还建方式置换取得土地的情况普遍存在,房产开发完成后,一部分房产又被开发商留下来自己经营。 因为拆迁还建取得土地出让金标准较低,开发后的自用房一般不售不租,所以,进入纳税环节后的还建房和自用房往往因为开发商不懂政策或主观故意少申报或不申报纳税,造成契税、印花税纳税偏低和房产税漏缴的情况。 那么,在征管过程中,如何发现、评估、认定开发商的还建房和自用房纳税偏低或漏报呢? 一、案例 2010年,H公司通过土地出让和拆迁还建的方式在城区核心地段取得项目土地2450㎡用于房地产开发,其中,拆迁居民房屋19户,置换土地面积2018.58㎡,缴纳土地出让金270714元。 该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20910.44㎡,其中住宅10896.05㎡,还建居民房屋2624.15㎡,项目综合楼4283.3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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