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何办理以前年度纳税人困难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优惠政策?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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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根据《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皖政〔1986〕106号),第六条: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2.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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