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财政资金收益涉税咨询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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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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