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投资入股的土地价值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加计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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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四条规定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五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同时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B企业应以A企业取得该工业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土地规划调整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后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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