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产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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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总局的解读认为,部分企业的土地是国家划拨的,取得土地时没有支付成本,但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部分土地以国家授权经营或作价入股方式对土地进行价值评估,但这种评估不属于取得土地所支付的价款,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不需要按评估价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因此,事业单位当时无偿取得的划拨用地,改制后评估作价的,不需要按评估价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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