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派遣员工的报酬可否作为工会经费计算基数?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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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1、根据税务局通知,我单位需要从9月起每月按工资总额的2%上交工会经费。请问工资总额都包含什么? 2、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请问我单位通过中介支付给劳动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是否要包含在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3、由于我单位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在我单位的账目中并非以“工资总额”入账,而是以“劳务费”入账,所以如果由我单位计提和缴纳派遣员工的工会经费,这部分派遣员工的工资金额,是否即使有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也无法就该部分费用做税前列支?另外,由于实际申报的工资总额远远大于内部账目中的“工资总额”,在财务审查时是否受影响?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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