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司法拍卖一般纳税人企业房产时税费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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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的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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