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融资租赁/以租代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问题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贵公司在出租该厂房期间,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10年后厂房权属转移,应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新建房屋建成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房产确定为旧房,如贵公司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涉及土地增值税清算,厂房权属转移时,贵公司可按转让该厂房取得的所有经济收益确认收入,但如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 融资租赁期满结算租金后将厂房直接过户给承租方不再支付价款的,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