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何种情况可按评估价值作为计税成本?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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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建账时,所有的固定资产都按评估入账。那么,评估入账提取的折旧能否在税前扣除,企业在什么情况下才能使用评估入账并且得到税法的认可?查询了相关税收政策,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按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的计税成本。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按照文件规定,企业资产原则上要按历史成本入账,但是如果评估增值部分已经缴纳所得税的,或者评估损失已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税前列支的,则可以按评估后的价值作为计税成本,其折旧费用可以全部税前扣除。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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