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资管产品增值税:财税【2017】56号对私募基金的适用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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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件未涉及“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相关规定,不同组织形式的投资基金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增值税有关税法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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