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合伙企业单一基金认定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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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三条第(一)点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三条第(一)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7《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中关于创业投资项目信息填报内容,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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