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因拆迁取得补偿金是否还应缴土地增值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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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设计院有一处临建房,因市规划而拆迁,由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补偿金,对方要税务局开具转让不动产发票,财务已办理,并交纳了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请问是否还应交土地增值税?因单位帐面无房产价值,抵扣额如何计算?是否需要评估计价? 一、应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你单位临建房拆迁并取得地产公司补偿金的行为,应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扣除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其扣除项目为旧房的评估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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