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国有企业转让土地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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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企业与一国有企业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此块土地原属无偿划拔土地,按国家土地局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并支付给国有企业土地补偿金5000万元,国有企业出具了财政监制收据,土地使用证办理到房地产企业名下。 请问:1、此国有企业转让土地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2、房地产企业取得的财政监制收据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法规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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