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和税前扣除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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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内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一直按工资总额的1.5%计提,并且每年都有余额,已累计达7万多元。2006年,国家出台了职工教育经费的新政策,规定企业每年按2.5%的比例计提并使用,如果没有使用完,不能税前扣除。而之前的规定是,只要按规定比例计提的教育经费都可以在税前扣除。请问,企业是否必须按照2.5%的比例计提职工教育经费?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我公司以前年度的累计数应如何处理? 回复:2006年6月19日,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其中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一)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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