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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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五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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