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税务资格认定(国有森工企业)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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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的国有森工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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