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所得税优惠审批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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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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