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税务资格认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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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各级国有粮食企业(包括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以及经营军队用粮、救济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包括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收回后销售)的其他粮食企业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提供所在县(市)国税、财政和粮食部门下达的批准其从事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承担政府储备粮业务的企业,应提供《粮食承储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粮收储计划文件及其复印件和相关证明、动用储备粮正式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证明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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