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人经营所得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费用能否补充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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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计税办法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因此,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但因以前年度未取得有效凭证导致该应扣的费用未在当年扣除,现在才取得以前年度应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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