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从税收征管角度看物业横的制度设计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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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物业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所以,从现行有关税务登记的法律法规来看,不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是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而物业税开征后,作为一种财产税,其主要征税对象是居民所有的高档住宅。那么,存在的问题是:我们是仍然保持原有的规定,不对作为物业税纳税人的个人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的要求;还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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