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某土地储备单位土地交易是否缴纳营业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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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土地整理储备供应单位(包括土地交易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按照这一规定,该土地储备单位如果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但实际工作中该单位却认为:自己是代政府行使土地出让职能,按营业税政策规定,土地出让是不缴营业税的。因此,确定土地运作是出让还是转让的性质,决定了其是否具有纳税义务。 一、该单位概况及运作模式 该单位成立于2001年3月27日,属事业单位,其职能主要有:根据城市规划和市场需求,征用、收购、储备、供应土地;经营管理由政府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纳入储备范围;对旧城改造地块拆迁、整理开发的国有土地,纳入储备;对企业改制、破产、产业结构调整转换土地使用用途的国有土地及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存量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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