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税收撤销权性质研究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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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1](P453),它是民法上的债的保全制度之一。我国2001年的《税收征管法》在第50条首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合同法》第74条规定行使撤销权,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制止纳税人与相对人所进行的危害国家税收债权的不法行为。税收撤销权制度在我国尚属新问题,而税收债权作为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又有不同于传统民法之债的特点,因而税收撤销权的性质如何,还需加以研究,本文拟对此加以探讨。 一、分析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研究税收撤销权性质的理论基础税收是国家或政府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利,并按照特定的标准,强制、无偿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2](P14)。国家对税收的汲取权是与国家统治权力相伴生的一种经济权力。经济权力和军事权力不同,它不是原始的而是派生的。在国内,经济权力依靠法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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