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拆迁还建行为土地成本的确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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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还建行为土地成本的确认 导语:不能因为会计处理而改变税收计算原理,税法是以应税行为为基础计算的,而不是依据会计科目计算税收的。因此,不论会计如何核算,税务机关均会依据税法的相关政策进行征收管理。 一、拆迁还建的经济实质 理论上,负责拆迁工作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房地产开发商。但在实务操作中,因政府没有精力或者不愿意先期投入资金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等原因,拆迁安置和“三通(或七通)一平”等基础工作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拆迁还建就是典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即房地产企业以建造的置换房屋的建造价值来置换被拆迁人的土地,因此,拆迁房屋建造价值就是土地的附加成本。 二、还建行为界定为“视同销售” 1、原营业税的规定 《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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