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注销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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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我省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市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抵试点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2007年7月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如果属于以上五个城市的纳税人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在2007年7月1日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现在按照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置,应按照3%减按2%征收。在2007年7月1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现在按照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置,应按照13%缴纳增值税。 其他城市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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