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财税〔2018〕55号解读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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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规定: 二、办理程序和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 1.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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