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合伙企业转让持有的股权个税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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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十七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合伙企业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进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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