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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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季度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季度销售额(营业额)超过9万元的,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营业额)全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税务机关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依职权确定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为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以上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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