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律所律师现行个税政策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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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一条和第三条,35%的办案分成扣除比例和合伙律师签字确认的无票据费用税前扣除比例两项规定,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上述规定失效后,有关办案分成扣除比例改按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规定的30%比例执行。2、合伙律师所发生的业务费用必须凭取得的合法票据予以税前扣除。目前暂无合伙律师优惠政策。3、国税发〔2000〕149号第一条规定:“......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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