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体户本人的工资、薪金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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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1、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一条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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