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时,限制税率是怎么规定的?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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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其中部分税率有问题,请按照下列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条规定:“二、上述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二)根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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