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几个涉税问题探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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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客户咨询了几个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几个涉税问题,笔者整理后回复如下,供大家参考学习。 问题1 我们计划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发起设立私募基金进行融资,比方说,筹资13.5亿元,其中9亿作为对公司的借款,4.5亿用来收购房地产公司股权,以实现控股,协议约定固定期限回购,但并不实际参与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管理,此处是否涉及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答:从交易实质看,此种操作是以收购股权作为风险抵押手续,本质上是借款,为防范风险,双方约定固定期限回购,是一种真实的固定收益融资模式,不涉及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问题2 比方说,私募基金总融资13.5亿,先收购房产项目1亿股权,后续增资增到4.5亿(4.5亿股权,9亿借款),在此过程中,有限合伙企业既是股东又是债权人,在利息抵税方面是否会受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债资比的限制。 答:从经济实质上来说,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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