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合伙企业个人股东是否可以因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公司股份超过一年享受减免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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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我司是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一个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新三板股票),持股一年以上,现收到新三板挂牌公司分红所得,截止2023年12月31日未分配给合伙人,请问合伙企业个人股东是否可以因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公司股份超过一年享受减免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不适用,是否单独按 (国税函[2001] 84号) 规定为个人股东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对适用对象仅提及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因此,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更新政策口径前,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间接投资分红。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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