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四个常见误区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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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与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根据人们不同的收入特点,将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做出了不同项目类别划分。今天,小编梳理了一些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的常见误区及正确做法,一起来看看吧! 误区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应并入企业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正解: 应按照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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