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有限合伙企业持股的新三板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有限合伙的自然人合伙人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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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请问当新三板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资本公积为股改前溢价增发形成的),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相关规定,新三板企业的股东之一A有限合伙是否不用为其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个税?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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