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合伙企业欠税能否执行合伙人家庭财产?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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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沈某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个粮油加工厂,由于经营不善,造成欠税,经税务机关催缴,该粮油站仍不能在限期内缴纳税款,且经评估,加油站的财产已不足以抵缴所欠税款。 争论焦点:税务机关能否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家庭财产? 一种观点:税务机关只能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本案来看,欠税的纳税人是加油站,不是加油站的合伙人,对合伙人釆取强制执行措施于法无据。 一种观点:加油站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税务机关可以对加油站的合伙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魏言税语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债务应首先由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承担,不足部分才由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无限责任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不以其出资额为限,当合伙人的出资不足以清偿合伙人应承担的合伙债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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