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公司是否单独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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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如何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我们总公司下设多家分公司,有的分公司是跨省设立,有的分公司则设在省内跨市。那么,为什么有的分公司,税务部门给做纳税信用评级,有的就不给做呢?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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