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雇员律师的分成收入计算个税时如何确定办案费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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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 我单位是安徽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雇员律师每次辩护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在律所报销,但辩护所得只40%交由公司,其余归其个人所有,请问雇员律师的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案费用比例如何确定? 大成方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五条规定,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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