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税务总局2012年12月17日热点财税问题答疑汇总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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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2012年12月17日热点财税问题答疑汇总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 2012年12月17日 问:保险公司提取的哪些准备金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规定,自 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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