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如何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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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税前扣除.符合税收规定如何理解? 2.开发企业从母公司的借款,超过注册资本50%部分的借款利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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