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债权贴现后能否提取坏账准备?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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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上海一家大型机械制造企业集团,2005年6月因为资金一时紧张,便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了一份贴现协议,即公司以5月份销售产品给本市一家工程企业取得的2006年5月30日到期的票据1000万元质押给工商银行,申请贴现取得现金900万元。2005年10月,公司又将一笔价值500万元应收债权以4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本市中国银行。该公司采用备抵法核算应收账款,年底财务人员在确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基数、准备计提坏账准备时,将这两笔应收账款列入提取范围。这样做是否正确? 答:将应收债权和应收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进行融资,是目前企业常用的一种手段。对于你公司利用应收债权向银行申请贴现后,是否应将其作为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基数,要看具体情况来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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