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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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问题中涉及财税〔2018〕64号文”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这一规定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部分的,即将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部分)和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部分进行比较,用二者孰低值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同时,A企业(委托方)发生的境外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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