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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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来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三)按规定不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其他情形。 建筑服务的预收款,指的是建筑项目开工前实际收到的款项。纳税人取得预收款时,未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和服务完成后收到的款项,以纳税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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