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的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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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纳税人如果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2019年10月至12月可以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由于10%加计抵减政策和15%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不完全相同,因此,已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在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不能沿用原《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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