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第一,感谢税官的解答,第二,进一步咨询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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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因此纳税人在此期间均可以按规定进行年度汇算工作。 即,个人所得税汇算时间法定为3月1日到6月30日。但目前仍在疫情防控的特殊阶段,建议纳税人延迟到4月以后办理。 对确因特殊原因,必须在3月份进行汇算的纳税人,建议纳税人提前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办理。按程序有序进行。主要分以下四步办理: 第一、有扣缴单位的,由扣缴单位统一办理预约办税,由扣缴义务人将税务登记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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