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外籍房东出租非住宅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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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增值税政策规定,若该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由承租方代扣代缴相关税费,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支付单位可以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内部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境外个人出租房产涉及税收如下: 1、增值税及附征税费:增值税按9%税率。境外个人不属于现行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10万元以下免税,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增值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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