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外籍人士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部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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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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