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境内提供建筑服务,对方扣留质保金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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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以上政策条款可适用于在境内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欢迎您再次提问,您也可以通过上海12366纳税服务热线直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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