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外籍人员开具完税证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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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境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因此,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只能开具完税证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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