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否适用中日税收协定第七条?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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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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