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9年3月企业所得税未申报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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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广州市纳税人如需办理税费更正申报,您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申报所需资料及流程: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www.gd-n-tax.gov.cn“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4申报纳税>4.23申报错误更正>4.23-1143申报错误更正;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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